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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抓紧申报,买这种车政府有补贴!5月2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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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导读】近日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合发布 《2018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对泰州市范围内个人和企业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 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新 ...

近日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合发布

《2018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对泰州市范围内个人和企业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

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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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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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30日,泰州市车管所正式启用新能源专属“小绿牌”,凡是在泰州入户的新能源汽车都使用专用号牌,体现新能源车绿色环保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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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绿色车牌“样牌”

补贴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起往下看


申报时间


2018年地方补贴资金实行一次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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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泰州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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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汽车以及购买后的闲置车辆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省认定的运营资质。


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不同注册登记时段,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


•2018年6月1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7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28%(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2018年6月12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按2018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40%(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车辆对照相关技术指标测算的申请补贴金额若未达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省财政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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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


交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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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式


•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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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醒

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行驶里程、充电量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居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2018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8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对2018年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地方资金(含省级、市级、区(县)级)补贴。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地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汽车以及购买后的闲置车辆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省认定的运营资质。截至申报日,所申报充电桩的单桩平均累计充电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时(高速服务区内充电设施可酌情放宽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原则上对于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购置补贴按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40%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50%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1万元/辆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考虑到中央文件关于政策执行时点及过渡期有关规定,就不同注册登记时段对应的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1)2018年6月1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对应纳入2017年1-12批目录或2018年1-4批目录),按2017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1),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28%(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2)2018年6月12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对应纳入2018年5-13批目录),按2018年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2),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对应单车补贴额的40%(燃料电池汽车为50%)。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为1万元/辆定额补贴。

车辆对照相关技术指标测算的申请补贴金额若未达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省财政标准给予补助。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补贴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承建充电设施,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市辖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充电设施所需补贴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3.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承建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行单位所需财政补贴,由各地财政承担。

五、补贴申报事项

(一)申报级次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单位或机构直接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的申请材料。

(二)时间安排

2018年地方补贴资金实行一次申报,本通知下发起即可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

区工信、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等相关申请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提出。

(三)兑现方式

1.泰州市辖区地方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市级负担资金。其中:中央及省驻泰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承建充电设施的补贴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属企事业单位及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充电设施的补贴,市财政局将负担的50%资金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负担资金一并兑付。

2.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地方补贴资金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报请属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工信局备案。

六、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

(2)租赁服务车辆的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书面承诺。

8.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同一购车者名下当年仅限补贴1辆,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证明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书面承诺。

7.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充电桩正常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与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1.按照2018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助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市财政将主要依据各市(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统一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2.按照2018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不出台补贴政策或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省拨付的补助资金。

3.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或重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属地办理居住登记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其他

1.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工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行驶里程、充电量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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