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规矩!在泰州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公办学校场所、校长应有教师资
2018-10-20 来源:泰州装饰招标网
如今
泰州的教育培训机构
可真是“遍地开花”
但是,你知道吗?
想开设一家教育培训机构
是有“准入门槛”的...
泰州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再出新规!
今天
泰州市教育局发布了
《泰州市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的通知
这个《通知》的适用范围
是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
那么,《通知》中对
在泰州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提出了哪些要求?
举办者
举办者资格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
办学经费
单体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20万元。培训机构存续期内,注册资金的60%作为风险保证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办学场所
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冠名为“学校”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校的场地办学;租用其他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
办学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组织机构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近三年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和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专职负责人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专职管理人员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专兼职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教育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校外培训,
如何告别“野蛮生长” ?
有这些“条条框框”
一定能规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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