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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首付30%【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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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导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和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泰政规[2017]1号)精神,经市房委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存量房交易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及其他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并出具预放款证明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待房产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进行放款,款项直接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职工撤销存量房交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贷款审批、不予放款。


二、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现金。


三、靖江、泰兴、兴化等市存量房交易及市区不纳入资金监管或免除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仍适用原有政策。


四、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停止异地购房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异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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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6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6项政策调整。一是上调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至15350元,下限仍维持原状、不作调整,具体标准为市区2328元、县(市)2299元。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适时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三是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六个月的办理时间限制,任意时间均可提取,但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截止购房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已缴预付款而未结清全款时提取公积金的,可以选择提取现金或将提取资金转账给售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款项一律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只可提取一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工作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所购房屋用水或用电发票;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3个月后方可办理。四是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从45万元上调至50万元。五是对泰州户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回泰州购房的职工准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异地贷款资金来源,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模式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六是出台支持房屋被征收职工公积金使用政策,明确凡房屋被征收职工,无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用征收补偿货币购房,无论是否补差或者减免契税,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议明确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对职工采用伪造合同、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五年内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已经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将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泰州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9个科室,2个管理部,4个分中心。从业人员96人,其中,在编51人,非在编4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7591家,新开户单位571家,净增单位426家;实缴职工41.18万人,新开户职工5.33万人,净增职工2.85万人;当年缴存额39.78亿元,同比增长17.1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245.19亿元,缴存余额118.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37%、11.1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27.91亿元,同比增长29.0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16%,比上年同期增加6.16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27.15亿元,同比增长28.1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5万笔23.88亿元,同比降低26.47%、22.4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6 万笔8.46亿元,海陵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92亿元,高港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1.20亿元,靖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4.10亿元,泰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4.05亿元,兴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13亿元,姜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0万笔3.02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93亿元。其中,市中心6.33亿元,海陵管理部0.70亿元,高港管理部0.53亿元,靖江分中心2.24亿元,泰兴分中心2.34亿元,兴化分中心1.77亿元,姜堰分中心2.0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87万笔203.4亿元,贷款余额11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2%、13.30%、7.6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5.27%,比上年同期减少2.7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05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05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7.24亿元。其中,活期0.8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6.43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5.27%,比上年同期减少3.2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42002万元,同比降低9.45%。其中,市中心12704万元,海陵管理部2544万元,高港管理部2305万元,靖江分中心7963万元,泰兴分中心6917万元,兴化分中心4505万元,姜堰分中心5064万元;存款利息收入562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62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53.75万元,其他收入3.0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2094万元,同比增长88.31%。其中,市中心6237万元,海陵管理部1543万元,高港管理部1384万元,靖江分中心3742万元,泰兴分中心3843万元,兴化分中心2584万元,姜堰分中心2761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8492.9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09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051万元,其他支出1455.80万元(其他支出即为公转商贴息支出)。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9908万元,同比降低42.55%。其中,市中心6467万元,海陵管理部1001万元,高港管理部921万元,靖江分中心4221万元,泰兴分中心3074万元,兴化分中心1921万元,姜堰分中心2303万元;增值收益率1.78%,比上年同期减少1.4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82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232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5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2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2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20万元,海陵管理部上缴40万元,靖江分中心上缴383万元,泰兴分中心上缴381万元,兴化分中心上缴243万元,姜堰分中心上缴26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743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421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3850万元,海陵管理部提取948万元,高港管理部提取161万元,靖江分中心提取3646万元,泰兴分中心提取3719万元,兴化分中心提取2014万元,姜堰分中心提取208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334.28万元,同比增长10.99%。其中,人员经费1068.78万元,公用经费80.35万元,专项经费1185.15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38.0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42.79万元、33.28万元、362.00万元;海陵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215.9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0.88万元、7.79万元、107.30万元;高港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110.4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18万元、4.36万元、66.92万元;靖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82.7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43.49万元、10.14万元、129.08万元;泰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57.5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6.90万元、7.82万元、142.82万元;兴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55.1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2.00万元、7.88万元、245.26万元;姜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74.4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33.54万元、9.09万元、131.7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各分中心、管理部个贷逾期率均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7.77%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743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7.7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华夏证券历史遗留账销案存498.70万元,2016年10月中心派员赴北京参加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收回94.61万元(含姜堰住房基金31.53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95%、15.35%和17.1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3%,国有企业占5.2%,城镇集体企业占3.8%,外商投资企业占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其他占15.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5%,国有企业占9.3%,城镇集体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7.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21.8%。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4.20%,中等收入群体占33.90%,高收入群体占1.90%。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83.92万笔27.91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3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6.8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90%,租赁住房占0.6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6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其他占3.6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5.47万平方米(不含公转商),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61%,比上年同期减少9.3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73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5.68%,90-144(含)平方米占69.46%,144平方米以上占14.86%;新房占78.54%,二手房占21.4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18%,双职工申请贷款占8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8.8%,中等收入群体占48%,高收入群体占3.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19笔16422.4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0232.8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9147.38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849笔251125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95.97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455.80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8630笔276664.45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1456.93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1.79%,比上年同期增加1.3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机构及职能未作任何调整;2016年我市缴存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仍为9家;新增1家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为靖江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我市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共有19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从14000元上调至1535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与2015年度保持不变,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1日起,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分段计息,上年结转和当年缴存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自2016年5月11日起,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一是从2016年4月1日起,取消购房提取时间限制,取消购房提取转账限制,明确购房提取额度,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加强住房公积金骗提打击力度。二是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可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采用“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办理。三是支持房屋被征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房屋被征收职工购房,无论选择产权调换或用征收补偿货币购房,无论是否补差或减免契税,都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新批华夏银行泰州分行、民生银行泰州分行、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泰兴支行、邮储银行高港区支行、中信银行泰兴支行等六个银行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是对中心网站进行改版并迁移到市政府网站群,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实时查询;同时利用“我的泰州”微信公共服务、“泰州政务服务”手机APP推出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功能。建成了泰州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系统,加上我中心原有12329系统、自助查询系统、网上业务系统及微博公众号,我中心提前一年完成了住建部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8种服务渠道的建设任务;三是建设完成各分中心、管理部视频监控系统和LED显示屏建设。满足了办公区域安全保障的要求,增加了政策宣传的途径,提高了中心的外在形象。四是为适应“互联网+”的大趋势,我中心通过安全边界向市电子政务中心实时单向生成数据查询镜像库,供各种公共服务系统使用。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建设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实时备份容灾系统。为防止数据存储设备单节点故障,我中心增加了一台存储设备,实现数据和图片信息的容灾备份。二是完成信息系统双贯标项目申报和资金审批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已经批准我中心2017年信息系统双贯标项目,市财政也批准该项目经费预算。2017年,我中心将根据预定计划完成双贯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和12329短信建设等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6年共立案查处4起,3起为行政处罚案件、1起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4起案件中1起已结案,其余3件正在执法过程中。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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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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